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長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泰合石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靜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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