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阿蔭 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9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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