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佳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佳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佳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藍佳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⑴、106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7月、7月,各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⑵、106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⑶、106年度基簡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106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⑴、⑵、⑶、⑷等案8罪所宣告之刑,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上開⑷判決係於106年8月21日確定,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106年6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312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6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年5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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