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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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 許中順 被上訴人 屈思慧 兼法定代理人 屈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許中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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