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東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0年5月某日,擅取告訴人即其兄 陳東昇 所有之中華郵政儲金儲金簿及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號),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該提款卡插入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再輸入提款密碼,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現金,被告數次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櫃員機之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7萬元。嗣經告訴人發現後,報警處理,偵悉上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東昇告訴被告陳東立上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因告訴人與被告為兄弟關係,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9、30頁),依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3至
45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竹苞附表:
┌─┬─────┬──────────────┬─────┐│編│時間│地點│金額(新臺││號│││幣)│├─┼─────┼──────────────┼─────┤│1│100年5月31│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15,000元│││日9時17分│公市鎖港里1483號)││├─┼─────┼──────────────┼─────┤│2│100年6月1│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60,000元、│││日22時51分│公市鎖港里1483號)│40,000元│││、52分│││├─┼─────┼──────────────┼─────┤│3│100年6月2│不詳│1,000元│││日6時47分│││├─┼─────┼──────────────┼─────┤│4│100年6月2│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60,000元、│││日12時31分│公市○○路○○號)│20,000元│││、32分│││├─┼─────┼──────────────┼─────┤│5│100年6月2│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10,000元│││日15時37分│公市○○路○○號)││├─┼─────┼──────────────┼─────┤│6│100年6月3│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20,000元│││日6時49分│公市鎖港里1483號)││├─┼─────┼──────────────┼─────┤│7│100年6月7│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3,000元│││日20時8分│公市○○路○○號)││├─┼─────┼──────────────┼─────┤│8│100年6月8│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白│1,000元│││日9時38分│沙鄉大赤崁356號)││├─┼─────┼──────────────┼─────┤│9│100年6月9│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2,000元│││日15時49分│公市○○路○○號)││├─┼─────┼──────────────┼─────┤│10│100年6月9│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3,000元│││日23時51分│公市○○路○○號)││├─┼─────┼──────────────┼─────┤│11│100年6月10│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20,000元│││日15時5分│公市○○路○○號)││├─┼─────┼──────────────┼─────┤│12│100年6月14│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10,000元│││日17時47分│公市○○路○○號)││├─┼─────┼──────────────┼─────┤│13│100年6月19│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1,000元│││日14時12分│公市鎖港里1483號)││├─┼─────┼──────────────┼─────┤│14│100年6月23│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1,000元│││日17時49分│公市○○路○○號)││├─┼─────┼──────────────┼─────┤│15│100年6月24│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1,000元│││日21時35分│公市鎖港里1483號)││├─┼─────┼──────────────┼─────┤│16│100年6月26│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1,000元│││日15時5分│公市鎖港里1483號)││├─┼─────┼──────────────┼─────┤│17│100年6月27│中華郵政儲金櫃員機(澎湖縣馬│1,000元│││日23時4分│公市鎖港里1483號)││├─┼─────┼──────────────┼─────┤││││共計27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