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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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2號聲請人 張弘 關係人財團法人 張文豹 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張文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張文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財團法人張文豹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9年5月15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4條條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第8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系爭財團法人原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此有該財團法人登記書在卷可佐,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4條所示部分,乃按原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修正董事會職權、組成及資格、決議事項及系爭財團法人清算程序之內容,核屬為維持該法人之設立目的,並於法人設立之目的的並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109年6月30日高市教社字第109349705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