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李國鵬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複代理人 鄭林 在被告 李清達
李善聖李美凉 李春香 李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欄」編號1、15、16、26「 李美景 」記載,均應更正為「李春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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