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應繼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 黃張蘭 被告張勝㨗
張甚 林添 丁林芳羽 林慶煌 林慶瑞 潘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稱「 張勝捷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勝㨗」。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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