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07號抗告人 林國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宋柏元 間104年度訴字第50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