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178號聲請人 劉邰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參、被繼承人 劉鑫宇 之父 劉坤舉 及母 李秀英 之除戶謄本。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