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 劉詠堂 代理人 林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德玉┌─────────────────────────────────┐│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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