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高錦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8174至││60│60000│││││80ND008233│││││├──┼──────────────┼──────────┼──────┼───┼────┼───┤│0002│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10129至││7│7000│││││83ND010135│││││├──┼──────────────┼──────────┼──────┼───┼────┼───┤│0003│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144││1│306││└──┴──────────────┴──────────┴──────┴───┴────┴───┘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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