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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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楊正民 被告 王俊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斜線部分之鐵皮倉庫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6,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92㎡×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87萬6,000元);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8萬元,及自本起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本起狀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8,000元。」,依上開規定,起訴後之利息及費用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萬6,000元(計算式:87萬6,000元+108萬元=195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580元,尚應補繳1萬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憶萱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140 號裁定(113.10.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調 字第 1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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