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帳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伍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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