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0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墊支借提出庭之費用新臺幣
壹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原告經本
院通知後並未預納借提費用新臺幣1,600元,致訴訟無從進
行, 爰命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墊支借提之費用。如逾期
不為墊支時,即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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