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51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起訴狀及其證物繕本1份,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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