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 陳淑里 相對人 陳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17年11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尚欠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4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11月6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豐年││1506││1709.52│100000分│││││││││││之853││├─┼───┼────┼───┼──┼────┼─┼──────┼────┼──────┤│2│苗栗縣│苗栗市│豐年││1507││133.08│100000分│││2││││││││之853││└─┴───┴────┴───┴──┴────┴─┴──────┴────┴──────┘┌─┬──┬────┬────┬────┬───────────────┬──┬────────┐││││││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374│同上土地│清華里27│住家用、│第11層:91.67│陽台:13.1│全部│含共同使用豐年段││││豐年段15│鄰為公路│鋼筋混凝│合計:91.67│││1476、1479、1482││││06地號│296號11│土造││││建號之應有部分。│││││樓││││││└─┴──┴────┴────┴────┴────────┴──────┴──┴────────┘附表二: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新台幣)│(民國)│├──┼───────┼────────┤│11│150,000元│107年11月8日至││││108年2月8日│├──┼───────┼────────┤│22│1,000,000元│107年11月8日至││││108年2月8日│├──┼───────┼────────┤│33│450,000元│107年11月8日至││││108年2月8日│├──┼───────┼────────┤│44│1,000,000元│107年11月8日至││││10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