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61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詹國勝 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氏 紅妹 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只受委任反訴部分)
施傅堯 律師(只受委任反訴部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4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日晚間8時18分許至同日時37分許以言語侮辱原告致其名譽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嗣於訴訟繫屬中,被告則以原告即反訴被告當日亦以言語被告即反訴原告致其名譽受損,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賠償20萬元。經核本反訴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事實,有相牽連關係,且本反訴之審判資料有共通性及牽連性,復衡諸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及訴訟經濟之基本要求,被告提起反訴,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雙方素有嫌隙,雙方於111年8月1日晚間8時18分許至同日時37分許,在原告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下稱原告即反訴被告住處)前因故爭吵(下稱系爭事件),被告竟向原告辱罵如附表一所示等言論,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價值等語。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6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本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於事發當日原告亦有出言辱罵被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系爭事件係屬互罵行為,而反訴被告確實於同日有辱罵反訴原告如附表一所示等言論,然反訴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等言論辱罵反訴原告,足以貶損反訴原告人格尊嚴,反訴原告亦因系爭事件受有名譽損害及精神上創傷,爰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語。並聲明:1.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經刑事調查結果反訴被告此部分言論不構成犯罪事實,反訴被告確實有講反訴狀內錄音譯文所列的詞語,但其中有關「小狗」之詞語應該是反訴原告聽錯了,反訴被告講的應該是「小丑」,反訴被告會講這些詞語,是因為反訴原告先用言語跟動作挑釁,反訴被告才會請她理性一點,反訴被告僅防衛性的話語而非罵三字經。因疫情時傳染病很嚴重,反訴原告口水噴反訴被告臉上,反訴被告才反射動作問有沒有口蹄疫,口蹄疫也會傳染人,反訴被告並不是影射反訴原告,故反訴原告主張顯不可採等語置辯,惟未為反訴答辯之聲明。
參、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亦即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二、又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辱罵原告如附表一所示言詞,除其中關於「不要臉」部分,應為「不用臉」,業經相關刑事案件法官勘驗所認定,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在案可稽外,其餘部分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此部分情事均足信為真。其中被告向原告辱罵:「垃圾」、「幹你娘」、「小丑」等語,客觀上已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價值而侵害其名譽權,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至被告辱罵原告「靠女人」、「女人養的」、「不是男人」、「不用臉」等語,雖該等字眼會造成原告主觀不快或難堪,然因此部分乃係被告針對過往糾紛事件之主觀評價,尚難認客觀上已達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程度,附此敘明。準此,原告自得就被告上開侵害其名譽權之不法行為部分,依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本院審認兩造之身分、地位、被告之故意或過失態樣、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之具體狀況等情狀,認原告本件本訴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2萬元範圍,尚屬適當,逾此部分金額不應准許。
三、至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上開時、地辱罵反訴原告如附表二所示言詞,除其中關於「小狗」部分,應為「小丑」,業經相關刑事案件法官勘驗所認定,有系爭刑事判決在案可稽外,其餘部分為反訴被告所不否認,並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此部分情事均足信為真。其中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辱罵「口蹄疫」、「你真他媽討厭的越南人」、「猴子」、「小丑」等語,涉及影射反訴原告為豬隻、動物及歧視反訴原告出身或貶低反訴原告社會性形象等歧視、羞辱性評價,客觀上已足以貶損反訴原告之人格及社會價值而侵害其名譽權,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至反訴被告辱罵反訴原告「他媽的」、「你這個人他媽的靠邀夠夭鬼」、「 阿偉 錢賺多點,因為你老婆這樣吼,害你破產」等語,雖該等字眼會造成原告主觀不快或難堪,然因此部分乃涉及反訴被告使用社會往來尚可容忍範圍內之較粗俗口頭禪用語及針對過往糾紛事件之主觀評價,尚難認客觀上已達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程度,附此敘明。準此,反訴原告自得就反訴被告上開侵害其名譽權之不法行為部分,依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本院審認兩造之身分、地位、反訴被告之故意或過失態樣、反訴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之具體狀況等情狀,認反訴原告本件反訴部分,反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5萬元範圍,尚屬適當,逾此部分金額不應准許。
四、至反訴被告雖辯稱:反訴被告辱罵反訴原告部分,經刑事判決,且因反訴原告先用言語跟動作挑釁,反訴被告才會請她理性一點,而為防衛性的話語並非罵三字經。且因疫情時傳染病很嚴重,反訴原告口水噴反訴被告臉上,反訴被告才反射動作問有沒有口蹄疫,口蹄疫也會傳染人,反訴被告並不是影射反訴原告云云。然刑事犯罪因涉及「罪疑惟輕」、「有利行為人」等原則,是未構成刑事不法者,未必即不具備民事不法。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移送至民事庭,其即適用民事訴訟相關規定,而不受刑事判決認定所拘束,是反訴被告縱使刑事部分獲判無罪,亦不能當然認其無本件反訴部分所認定之民事不法侵權行為。又口蹄疫與新冠肺炎為不同傳染病,新冠肺炎為高度危險之人類可互相傳染之疾病,而口蹄疫為人畜不互通,主要傳染於豬隻等蹄類動物之疾病等情,洵屬一般常識,為大眾所周知,是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辱罵「口蹄疫」、「你真他媽討厭的越南人」、「猴子」、「小丑」等語,涉及影射反訴原告為豬隻、動物及歧視反訴原告出身或貶低反訴原告社會性形象等歧視、羞辱性評價,已敘述如前,並非必要性防衛言語,更與避免新冠疫情無涉,反訴被告上開辯稱,顯係臨訟狡飾之詞,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均屬無確定期限者,且為雙方未約定遲延利息利率之金錢給付債務,故兩造就各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均應自收受對造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是本件本訴部分原告就得請求被告給付2萬部分9,536元,另訴請自本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9日(見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反訴部分反訴原告就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5萬元部分,另訴請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6日(見訴卷第41頁),於法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肆、綜上所述,本訴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勝訴部分,本院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如主文第5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反訴原告勝訴部分,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反訴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反訴原告受敗訴判決部分之相關假執行聲請,因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一編號日期/時間被告即反訴原告發表言論119:45垃圾男人219:45男人沒用319:46不要臉拿了被告一萬元419:48你是個垃圾,不是男人519:51你是個小丑619:53你是騙人家的錢719:55幹你娘819:56不要臉919:56亂搞,女人養的1019:58不要臉,對原告吐舌頭持續辱罵1119:59沒有用,靠女人128/112:00辱罵直指我拿他的錢,臭屁的男人,不要臉的男人132022/11/27/09:21被告於自家門口,待我經過返家:哈哈全家死光光,被我提告她也不怕附表二編號檔案時間原告即反訴被告發表之言論1(5:56)你有沒有口蹄疫阿2(6:19)你真他媽討厭的越南人3(08:32)他媽的4(09:38)阿偉錢賺多點,因為你老婆這樣吼,害你破產5(09:46)他媽的6(10:58)他媽的口蹄疫7(10:58)他媽的口蹄疫8(11:39)像小狗一樣9(12:37)你像個猴子一樣10(14:42)你看你像小丑一樣11(14:43)在那邊像小丑一樣,你他媽的要不要去演戲12(15:07)幻想力豐富耶,你這個人他媽的靠邀夠夭鬼13(15:44)像小狗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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