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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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59號原告AE000-H112095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易 字第 3277 號(113.04.01)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559 號裁定(113.06.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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