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請人 林祐羽 (原名 林梓璐 、 林詩晴 、 傅詩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鄭筑安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70元【計算式:7×51×10-1,000=2,57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陳報其於民國112年間發生車禍且因長期需看身心科,故迄今仍在家休養與復健,惟依其提出之台東馬偕紀念醫院112年12月25日診斷證明書之醫師囑言欄記載「…手術日期為112年12月20日,病患術後宜休養兩個月,並且需要全天穿戴副木,不宜負重」等語,併參酌原告提出之身心科相關診斷證明書所載就醫日期均在112年間,且其中僅 楊國明 身心科診所之112年8月30日診斷證明書曾建議聲請人持續門診追蹤治療,餘均僅記載聲請人之各次就醫日期而已。而聲請人係於113年5月2日提出債務清理前置調聲請,則聲請人於113年2月20日迄今均無工作之緣由為何?請聲請人檢附相關資料說明。另就聲請人112年間發生之車禍經過及後續處理情形【包含但不限於:該次車禍之事故發生日期、地點及經過、肇事責任歸屬及相關損害賠償項目等】,請聲請人檢附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報案三聯單、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等)說明。
三、若聲請人目前已有工作,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加扶養費支出超過收入,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
四、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各筆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各該筆必要性支出之相關實際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及釋明該支出之必要性,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須扶養其母親 林嘉容 之原因(即林嘉容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必要之情形)、聲請人及其母之收入狀況、聲請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並提出下列文件:家族系統表、聲請人之母及聲請人之全部兄弟姊妹、子女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母親之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等);聲請人之母及聲請人之全部兄弟姊妹、子女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9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及領取原因。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5月2日回溯2年內),該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3年5月2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