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丁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79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25日下午4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31日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
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社員個人股金及貸款總帳、股
金及放款個人帳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甲○○經合
法通知到場亦未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