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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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五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洪子惇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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