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政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政威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政威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為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14號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而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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