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罪,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左│├───────┼─────────────┼─────────────┤│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一、二月間│同左│├───────┼─────────────┼─────────────┤│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同左││年度及案號│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三六、七二││││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事實審│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同左││├───┼─────────────┼─────────────┤││判決│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同左│││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判決│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同左││├───┼─────────────┼─────────────┤││判決確│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同左│││五年度執字第四一八八號││└───────┴─────────────┴─────────────┘┌───────┬─────────────┬─────────────┐│編號│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左│├───────┼─────────────┼─────────────┤│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一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七月間│同左│││││├───────┼─────────────┼─────────────┤│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同左││年度及案號│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五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事實審│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三0號│同左││├───┼─────────────┼─────────────┤││判決│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同左│││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判決│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三0號│同左││├───┼─────────────┼─────────────┤││判決確│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六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同左│││執字第一三0九號││└───────┴─────────────┴─────────────┘┌───────┬─────────────┬─────────────┐│編號│五│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七月間││││││├───────┼─────────────┼─────────────┤│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及案號│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五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三0號│││├───┼─────────────┼─────────────┤││判決│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三0號│││├───┼─────────────┼─────────────┤││判決確│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三0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