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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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10號
原   告  戴秀蓮
被   告  張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3 年度 嘉簡 字第 410 號裁定(103.06.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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