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江賢二 藝術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江賢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江賢二藝術文化基金會(下稱江賢二藝術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內容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江賢二藝術文化基金會配合財團法人法第39條修正規定,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以符合上開法規規定,於民國111年7月22日召開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已報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獲准。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議記錄、主管機關函件為憑,且所為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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