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 周芝蓮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被告 羅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稱為:以土地之價值計算,即新臺幣(下同)642,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