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 潘建福 被告 謝秀敏 訴訟代理人 莊家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未得被告之同意,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始具狀追加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請求撤銷被告對其女 潘詩沄 所為之贈與行為(標的: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同段1284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並應回復登記為被告所有,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查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未得被告之同意,且其追加之新訴屬形成之訴及回復原狀給付之訴,核與原訴金錢給付之訴,截然不同,而關於原訴之資料,新訴未必可利用,若准許其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從而,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含假執行之聲請),有礙訴訟之終結,不應准許,即應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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