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歐順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而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
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順欽於民國90年12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2月31日起至125年12月31日止,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期限及最高限額內所生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分別於91年1月8日、96年5月18日、100年2月15日、102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共4,200,000元,均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5年8月8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499,85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貸款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2月5日通知相對人歐順欽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則陳稱:伊原均按月按期償還聲請人本利,惟自105年8月起,因一時資金調度有異,致無法按期繳納,但已於105年12月間分別償還,請求聲請人及本院暫緩拍賣程序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其於聲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資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相對人雖陳稱其已將未依約按期繳納之本息於105年12月間償還,請求暫緩拍賣程序等語,惟本件相對人既已自承其自105年8月間,確有未依約按期繳納借款本息之情事,則本件聲請人自得依其與相對人間借款契約之約定,主張本件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請求相對人為全部清償。又本件相對人之後所償還者,亦僅為原遲延繳納之部分本息,並未全部清償完畢,亦有相對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均足見本件聲請人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前開借款債權確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人以此向本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而相對人僅以其已部分清償借款本息,請求暫緩拍賣程序云云,則於法無據,自無可採。又相對人之主張如係對債權金額之爭執,亦屬對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數額之實體事項為爭執,則依首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相對人如就前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中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3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福順││508│建│153.3│全部│歐順欽│├──┼───┼────┼────┼────┼────────┼─┼─────────┼──────┼──────┤│002│南投縣│南投市│福順││685│旱│704.67│7680分之175│歐順欽│├──┼───┼────┼────┼────┼────────┼─┼─────────┼──────┼──────┤│003│南投縣│南投市│福順││695│建│738.54│7730分之175│歐順欽│├──┼───┼────┼────┼────┼────────┼─┼─────────┼──────┼──────┤│004│南投縣│南投市│福順││703│建│194.66│2000分之68│歐順欽│└──┴───┴────┴────┴────┴────────┴─┴─────────┴──────┴──────┘┌────────────────────────────────────────────────────────────────┐│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63│中興路249巷2弄│福順段508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8.31、二│陽台:10.16、│全部│歐順欽│共有部分:││││50號││凝土造、3層│層:58.31、三層│平台:5.13│││福順段164│││││││:58.31、屋頂突││││建號,727.│││││││出物:10.5、地下││││9平方公尺│││││││層:46.3,合計:││││,權利範圍│││││││231.73││││43分之1、│││││││││││福順段309│││││││││││建號,97.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