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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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台東東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2月29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9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28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揭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