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1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聯宏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進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進福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罰金銀元壹萬元即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聯宏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罰金銀元壹萬元即新台幣叁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進福、聯宏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所犯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