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3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交訴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振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235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美華書記官謝惠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宗振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宗振於民國101年6月8日晚間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往民族路方向直行,於同日晚間8時許,行經該路段與民權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號誌動作正常、視距良好、無障礙物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 涂全福 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機車同路段、同向直行前方,王宗振竟疏未注意,自後撞擊涂全福,造成涂全福人、車倒地,受有背挫傷、兩側手肘及右小腿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王宗振明知涂全福倒地受傷,因恐其本身未領有駕駛執照乙事經警方查獲,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涂全福為必要之救護,亦未留下足資聯絡之方式,旋駕車逃離現場。嗣經民眾報警後,始循線查獲上情。嗣涂全福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希望給予王宗振從輕量刑之機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謝惠雯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