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
9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如附表所示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等人之機車後(竊盜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32號審理中),復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其所經營位於雲林縣○○鄉○○路○○○號之「新鴻機車行」內,將上開贓車之車牌及引擎外殼丟棄,並以俗稱「借屍還魂」之手法,將其前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購買之不詳中古機車之車牌暨引擎中蓋套裝頂替於上開贓車上,而偽造代表機車製造廠商之出廠標誌即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引擎號碼,復將各贓車車身按原中古車之顏色予以烤漆變更後,擺放於機車行內販售而行使之,藉以圖利,足以生損害於機車所有人、製造廠商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來源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又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亦有明文。而相牽連案件,其訴訟對象各別,訴訟繫屬亦互異,本得分別起訴,分別審判,惟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故有同法第7條牽連管轄規定之設。
三、經查:
(一)被告對上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坦承不諱,供稱係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之「新鴻機車行」內偽造引擎號碼後,擺放於上址機車行內販售而行使之,是被告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地均非屬本院轄區。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雲林縣○○鄉○○路○○○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為憑,並經被告於警偵訊中供述明確,又被告業於97年3月17日以受刑人身分進入臺灣臺中監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均未在本院轄區。
(三)被告基於不同犯意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本院雖具管轄權,然該竊盜案件已經本院判決,並經上訴而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本院並無繫屬關係存在,被告縱因該案竊盜部分經判處罪刑,再經檢察官起訴本件偽造文書罪嫌,惟按諸立法意旨之訴訟經濟考量,自不能因前開無繫屬關係之竊盜罪,而認本案偽造文書罪與之相牽連,否則即與管轄規定保障被告應訴之初衷相違。
(四)綜上所述,無論是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依法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郭麗萍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木松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機車車牌號碼│├──┼──────┼──────┼───┼──────┤│1│96年4月21日│彰化縣彰化市│庚○○│968-BCP號│││晚間6時30分│成功路與民生│││││許至10時許間│路口│││├──┼──────┼──────┼───┼──────┤│2│96年5月6日晚│彰化縣鹿港鎮│丁○○│7GJ-212號│││間11時13分許│永安里永安三││││││路55號│││├──┼──────┼──────┼───┼──────┤│3│96年5月29日│彰化縣 員林鎮 │戊○○│7GL-881號│││晚間8時10分│光明里中正路│││││許│381號│││││││││├──┼──────┼──────┼───┼──────┤│4│96年6月12日│臺中縣烏日鄉│乙○○│6GR-883號│││晚間9時50分│中山路1段399│││││許│號前│││├──┼──────┼──────┼───┼──────┤│5│96年6月13日│彰化縣和美鎮│己○○│7GN-062號│││晚間9時許│和北里彰美路│ 宋玫蓉 │││││6段7號前│││├──┼──────┼──────┼───┼──────┤│6│96年6月23日│彰化縣秀水鄉│甲○○│7GN-038號│││晚間10時40分│彰水路1段22│││││許│號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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