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81號

聲請人 魏素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溫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