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78號
債權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詩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78號
債權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詩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