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