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28號聲請人 邱宏明 法定代理人 李美燕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郭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全字第36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由聲請人所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保證書號:00000000號),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598號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保證書,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