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冠嘉丁勇裕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02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勇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506元,及其中新臺幣8,464元,自民國11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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