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39號上訴人即原告維林軟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双林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被上訴人即被告昇陽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萬2,500元,應徵裁判費2萬805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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