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七三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永發律師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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