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52號聲請人即國敦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國敦營造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國敦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國敦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敦公司)於民國94年3月21日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並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7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相對人於88年之營業稅尚有溢繳稅款債權新台幣(下同)60,733元,主管機關迄今未聲報核退,且相對人亦有相關債權迄今因訴訟尚係屬最高法院,致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
6個月,俾清算事務之進行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國敦公司之清算人,並自94年3月21日就任,且於同年4月18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73號函准予備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73號卷查對無誤,經核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4年3月21日就任國敦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至同年9月20日屆滿六個月,前經本院展期清算至95年3月20日,故本件應准自95年3月21日起續予展期6月結算至95年9月20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