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94年度簡上字第91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