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家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陳平代理人 戴采樂 相對人 李相志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民國109年1229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09年12月29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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