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銘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