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簡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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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簡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簡調字第22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陳芝華 相對人 黃喻 相對人 黃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喻、黃惠英、 黃惠美 、 黃惠玲 、 黃琦崴 、 曾盛華 、 曾虹綺 、 黃玟璇 、 曾冠傑 、 黃鈺媛 即黃婉平間分割共有物民事事件,經本院於106年4月11日通知各相對人應於收受調解意願調查表後七日內,陳報本院是否有調解意願,逾期未回覆者,視為無調解意願,上開公文皆已送達相對人處所,有送達證書十紙在卷可查,惟迄今僅相對人黃喻、黃惠英具狀陳稱有調解意願,其餘相對人皆未提出陳報到院。故此,亦難期待全體於調解期日皆遵期到場進行調解,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毋庸經調解。
三、茲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聲請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