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71號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周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錦池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不服第一審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不服第一審返還代墊扶養費用部分,應徵費用1,000元,上訴人共應繳納1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理由及聲明中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及損害賠償部分,應由上訴審審酌此部分追加請求是否合法後再命上訴人補繳此部分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