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台安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二九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波君~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磊洲砂石實業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