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媖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1368號、第28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媖智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媖智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證人 陳輝煌游文勝潘貴榮劉偉誌張允誠李瓊華 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毒品海洛因粉塊狀檢品25包、甲基安非他命晶體4包、1罐、分裝袋1批、磅秤1台、販毒所得新臺幣1000元等證據在卷,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因不甘受罰而逃亡之情事,且衡諸被告過往已有多次經通緝始緝獲歸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衡酌被告販賣毒品之對象不少,對於他人之身心健康之影響甚鉅,有高度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理之公益,經與被告人身自由之法益權衡,認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理程序之遂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開始羈押。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8年2月19日訊問被告時,被告仍坦承犯行,並有上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既有上述數度經通緝始緝獲到案之事實,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衡酌被告販賣毒品之對象有6人,對於他人之身心健康影響甚鉅,雖經言詞辯論終結,仍有高度確保被告如提起上訴後上級審審理程序遂行或未來刑事執行程序得以踐行之公益,經與被告人身自由之法益權衡,仍難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鍾媖智應自
108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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