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琮洋 債務人 高瑞花 債務人 張曉珊 債務人 張曉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秋明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秋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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