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鄭碧花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告 陳冠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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